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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格:面議
根據(jù)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武漢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工業(yè)名稱、包裝、設計裝潢,制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期待名稱、包裝、長期裝潢,合作造成和他人的武漢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工業(yè)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設計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制作“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chǎn)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期待和立體的外觀設計。
在商品上附加圖案、長期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合作應當包括平面的武漢和立體的產(chǎn)品(商品)外觀設計。這樣,不論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外觀設計,只要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
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在一個案例中,申請人就一件混凝土攪拌器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性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則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中美感和裝飾性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美術品或藝術品中所見的美和裝飾性?!狈ㄔ赫J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不雅觀和令人厭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