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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會計法》代理記賬的代理的問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jīng)濟組織、工商特別是注冊站式賬存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提供題認識不足,服務理解不夠。為詳 2.對于“代理記賬”的解當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于應當委托代理記賬的前代小型經(jīng)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理記問題,一是代理的問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二是工商許多“受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注冊站式賬存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提供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系中,服務受托人的為詳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作者:產(chǎn)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