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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格:面議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黔南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勞務派遣期限、派遣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證代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辦專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業(yè)人
與傳統的解答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能夠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黔南需求,得到了廣泛的勞務應用,但是派遣,勞務派遣特殊的證代三方關系構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辦專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業(yè)人合法性,同時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規(guī)制。解答為控制勞務派遣的黔南濫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盡管明確規(guī)定了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勞動法律方面的法定義務,但沒有明確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定性,未明確把用工單位也列為用人單位,不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