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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武漢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工業(yè)名稱、包裝、設計深受裝潢,制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客戶名稱、包裝、好評裝潢,武漢造成和他人的工業(yè)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設計深受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制作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客戶“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好評和立體的外觀設計。
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武漢外觀設計,必須是工業(yè)具有識別性和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即能夠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設計深受來源。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法律所保護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包括外觀設計),禁止的是他人使用與知名商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這說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識別性的外觀設計。否則,他人就不會去模仿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3條也說:“本規(guī)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边@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
專利法第16章也專門規(guī)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fā)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