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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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商標使用中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標識本身,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zé)令限期改正,商標否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標識本身
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為限,而不以實際使用的標識本身商標為準。即商標標識應(yīng)與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標識本身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商標文字、圖形和顏色。標識本身
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商標將商標的標識本身文字字體進行細微改變,在實踐中還是商標允許的。
商標中的標識本身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商標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
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不構(gòu)成商標的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