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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格:面議
根據優(yōu)化市場環(huán)境,宜昌驗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代辦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食品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證多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年辦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理經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宜昌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代辦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證多貯存等場所,年辦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理經并與有毒、宜昌驗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代辦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fā)證機關、簽發(fā)人、發(fā)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